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4954号申请执行人周小平,男,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被执行人黄堂声,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周小平与被告黄堂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黄堂声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小平清还借款56254元。因债务人黄堂声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周小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堂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传票,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经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黄堂声在佛山市范围内的金融机构无可供执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黄堂声在佛山范围内有名下房产一处(地址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东风社区居民委员会振兴街二巷22号,产权证号0314012103),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待评估拍卖后,本案参与分配;查明被执行人黄堂声在佛山范围内无可供执行车辆。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49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赞强执行员 王成春执行员 何序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家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