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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执恢110号

江苏中储粮收储经销有限公司与江苏天润孙武宴酒业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中储粮收储经销有限公司,江苏天润孙武宴酒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执恢11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储粮收储经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682353-X,住所地南京市。法定代表人赵赟,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天润孙武宴酒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670769-5。住连云港市东海县。法定代表人孙彬,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储粮收储经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天润孙武宴酒业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14)宁裁字第392-0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裁决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恢复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天润孙武宴酒业有限公司均在东海县人民法院辖区内,并由该院并案处置。

本院认为,依据相关执行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执行,故将本案指定由东海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储粮收储经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天润孙武宴酒业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6)苏07执恢110号,执行依据: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14)宁裁字第392-09号裁决书。]指令由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吕在春执行员  徐明山执行员  王学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姚 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