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02民初1341号

周曰明与全向东、王金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曰明,全向东,王金宝,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莱西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1341号原告周曰明。被告全向东。被告王金宝。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莱西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曰明诉被告全向东、王金宝、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莱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第十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 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田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