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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23民初457号

王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23民初457号原告王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没有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王其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赖 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