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23民初457号原告王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没有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王其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赖 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