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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1执恢83-1号

高文益申请执行李兴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1-18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文益,李兴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恢83-1号申请执行人高文益,女,汉族,1983年7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李兴周,男,汉族,1948年7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民初字第2917号民事调解书,2016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兴周银行存款7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

二、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叶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