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729号申请执行人宋洪山。被执行人汤旺盛。被执行人王明华。申请执行人宋洪山与被执行人汤旺盛、王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26712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额为126712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诸昌民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执行员 赵光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