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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55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张健、张海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张健,张海丽,张焕祥,王海云,徐树义,王焕芹,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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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5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负责人孙建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健。被执行人张海丽。被执行人张焕祥。被执行人王海云。被执行人徐树义。被执行人王焕芹。被执行人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金融街E座21路。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健、张海丽、张焕祥、王海云、徐树义、王焕芹、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诸商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执行员 赵玉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