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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新执民字第2470号

新昌县三花小额借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新昌县乐银轴承有限公司、张智洪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昌县三花小额借款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乐银轴承有限公司,张智洪,吴燕,郑刚,浙江容刚轴承有限公司,新昌县合新力制冷有限公司,陈小虎,许玲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新执民字第2470号

申请执行人:新昌县三花小额借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秀珍,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昌县乐银轴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智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智洪。

被执行人:吴燕。

被执行人:郑刚。

被执行人:浙江容刚轴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昌县合新力制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玲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小虎。

被执行人:许玲玲。申请执行人新昌县三花小额借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昌县乐银轴承有限公司、张智洪、吴燕、郑刚、浙江容刚轴承有限公司、新昌县合新力制冷有限公司、陈小虎、许玲玲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绍新商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容刚轴承有限公司、陈小虎、许玲玲、新昌县合新力制冷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已被控制,但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新昌县乐银轴承有限公司、张智洪、吴燕、郑刚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新执民字第247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永华

审判员  陈金永

审判员  潘志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甄淑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