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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2894号

张燕与苏州同济医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苏州同济医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8民初2894号原告张燕。委托代理人王运福,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楠,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同济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南环西路36号。法定代表人林长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薄小明,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燕与被告苏州同济医院有限公司名誉权、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吴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燕的委托代理人王运福,被告苏州同济医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薄小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燕诉称:原告于2015年得知,被告在其所经营的微信公众号苏州同济整形“sztjzx”的网页中,擅自将原告的照片用于该网页,并用在“她们,为了美丽砸了多少钱?”等文章进行整形美容的商业宣传,明显标有其他整形美容的宣传链接、咨询电话、微信咨询、医院介绍、整形项目介绍等详细信息,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被告侵权事实清楚,对原告的肖像、名誉均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原告张燕曾出演《龙门飞甲》、《河东狮吼Ⅱ》、《非诚勿扰Ⅱ》、《不怕贼惦记》、《车在囧途》、《粉红女郎》,电视剧《精忠岳飞》、新《神雕侠侣》、新《天龙八部》、《封神英雄榜》等众多知名影视作品;曾于2011年1月荣获“SOHO盛典年度最佳新人奖”、2013年12月荣获“UGC年度突破艺人奖”;曾应邀担任百莲凯、欧贝诗等诸多知名品牌代言人,原告肖像因此具有了一定的商业代言价值。被告未经原告允许擅用其肖像用于商业性宣传,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同时,根据被告擅用原告肖像的位置以及涉嫌侵权内容,使原告蒙受了很多误解,使其社会评价相应降低,被告的行为同时涉嫌侵犯原告的名誉权,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删除侵权网页;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侵权图片名称、侵权图片及使用位置,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2×9.0㎝2(名片大小);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整、精神损失费50000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5000元,合计15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审理中,原告张燕明确,维权成本合理开支是指公证费2000元、诉讼费200元及交通费。

被告苏州同济医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微信公众号属于被告。即便法庭认为侵权事实存在,也应依据侵权的范围大小及侵权的形式进行判断,原告并不属于一线演员,其主张的精神损失及经济赔偿过高,维权成本也应根据发票进行确定。被告是一家二级医院,不存在苏州同济整形这个部门。自2003年起,苏州同济就不存在相关的整形科目。请求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燕,艺名张馨予,系影视演员、歌手,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微信号“sztjzx”(苏州同济整形)系经微信公众平台认证的公众号,微信认证的账号主体为被告苏州同济医院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的功能介绍中,注明了以下内容:“立场美丽,造美苏城!苏州同济医院用十年品质树起行业标杆,全力打造苏州最好的医院。这里是‘明星微整形俱乐部’美国曼托指定5S整形机构、维纳斯国际医疗品牌,苏州同济整形美容医院作为韩国整形协会会员单位以Venus之名,实现爱美人士的梦与希望。”该微信号中2015年6月6日登出一篇名为《她们,为了美丽砸了多少钱?》的文章。文章引言为“很多女生都知道外貌很重要,可就是不舍得花钱给自己装扮一下,还有就是担心微整形不安全?明星很多都承认做过微整形,难道明星不担心安全?看看明星是怎么说的吧。”,文中使用了原告张燕的2张照片,并称“张馨予支持女性进行不以开刀为前提的微整形,‘这在圈内很流行啊,我自己也打了瘦脸针和美白针,瘦脸针的效果特别明显。’”文章后半部分使用文字和图片相结合的方式对“苏州同济整形医院6月‘圆梦同济,巅峰塑美’暨百万基金回馈月盛大钜惠”活动进行了介绍和宣传,其中载明:免费咨询热线0512-68150433,医院地址:江苏省苏州南环西路36号。原告张燕委托代理人对上述网页链接内容申请了公证,并支出公证费2000元。以上事实,有(2015)京方正内民证字第53805号公证书、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百度百科图片搜索结果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中,被告苏州同济医院有限公司辩称涉案微信公众号并非其所有,但微信认证的账号主体即为被告,文章中介绍的医院地址也与被告经营地址一致,相关宣传所得收益也由被告享有,故应认定被告是涉案文章链接的广告主,相关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被告为达到宣传效果使用原告肖像图片,其网站文章中的文字内容与原告肖像图片结合,易使公众对原告的真实容貌产生负面联想,误认原告曾接受被告的整形治疗或为其广告代言,由此将降低对其的社会评价,从而对原告的名誉造成损害,故被告苏州同济医院有限公司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照片进行宣传,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至于损失的具体数额,应按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实际获得的利益进行确定。但原、被告双方均未能就上述内容举证,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侵权行为的时间及范围与程度等情形,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公证费2000元,系原告为固定网络证据所需,应由被告负担。而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同济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删除微信公众号“sztjzx”于2015年6月6日发布的文章《她们,为了美丽砸了多少钱?》;

二、被告苏州同济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向原告张燕赔礼道歉的声明,声明应持续10天,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的,本院将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苏州同济医院有限公司承担;

三、被告苏州同济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张燕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公证费2000元,合计32000元;

四、驳回原告张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苏州同济医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吴 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常晴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