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4执862号申请执行人凃明贵。被执行人徐伟。申请执行人凃明贵与被执行人徐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2016)苏1084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徐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凃明贵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医疗费合计18858.0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徐伟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凃明贵亦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徐伟家徒四壁,并且也深受重伤,急需资金治疗,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凃明贵申请终结该案执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郭兆斌执 行 员 毛国平代理执行员 丁庆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正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