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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执726-1号

胡宝柱诉被执行人张海鹏等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宝柱,张海鹏,张国防,李魁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726-1号申请执行人胡宝柱被执行人张海鹏被执行人张国防被执行人李魁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宝柱诉被执行人张海鹏等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1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明伟执行员  杨明龙执行员  袁留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