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3民初5788号

何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何某,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5788号

原告:何某。

委托代理人:王晓凌、韦丁宁,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叶冬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育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