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5788号
原告:何某。
委托代理人:王晓凌、韦丁宁,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叶冬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育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何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5788号
原告:何某。
委托代理人:王晓凌、韦丁宁,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叶冬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育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