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573号原告宋文有,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李亚波,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受理原告宋文有诉被告李亚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宋文有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文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洪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艳红 微信公众号“”
宋文有与李亚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573号原告宋文有,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李亚波,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受理原告宋文有诉被告李亚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宋文有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文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洪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艳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