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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1573号

宋文有与李亚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文有,李亚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573号原告宋文有,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李亚波,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受理原告宋文有诉被告李亚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宋文有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文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洪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艳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