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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5638号

张剑与李霞、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张剑,李霞,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56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剑,男,汉族,1983年1月2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霞,女,满族,1965年9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岳爱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斌,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剑因与被上诉人李霞、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1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剑、被上诉人李霞、被上诉人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斌,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15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张剑。

审判长 宁 宇

审判员 杨成国

审判员 张永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会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