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56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剑,男,汉族,1983年1月2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霞,女,满族,1965年9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岳爱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斌,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剑因与被上诉人李霞、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1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剑、被上诉人李霞、被上诉人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斌,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15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张剑。
审判长 宁 宇
审判员 杨成国
审判员 张永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会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