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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3474号

刘小霞与刘奇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小霞,刘奇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3474号

原告:刘小霞。

被告:刘奇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霞与被告刘奇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霞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小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6元,减半收取403元,由原告刘小霞负担。

审 判 员 黄野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蓝小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