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3474号
原告:刘小霞。
被告:刘奇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霞与被告刘奇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霞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小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6元,减半收取403元,由原告刘小霞负担。
审 判 员 黄野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蓝小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