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24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盐城市东鹏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开放大道32号亭湖区第一招待所。法定代表人袁玲,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485559-X,住所地在盐城市大丰区王港闸南首。法定代表人殷凤山,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盐城市东鹏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不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00044号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上诉费后,上诉人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如旭
审 判 员 马寅珠
代理
审判员 刘定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