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抚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王淑香,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徐金鹏,男,汉族,农民,住抚松县。被执行人房克军,男,汉族,农民,住抚松县。被执行人李广财,男,汉族,农民,住抚松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淑香与被执行人徐金鹏、房克军、李广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职权调查和申请执行人举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欠款本金329,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662.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未得到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0)抚民一初字第14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未获执行的欠款本金329,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662.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徐金鹏、房克军、李广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立案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左字森
审 判 员 高保和
代理
审判员 陈丙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云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