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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字第00951号

刘国东与尹德泉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国东,尹德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00951号申请执行人刘国东被执行人尹德泉本院在执行刘国东与尹德泉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继续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当终结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2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立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荆大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