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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执1765号

朱光水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光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1765号移送单位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少年庭,住所永安市南山二路66号。被执行人朱光水,男,193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家住福建省永安市。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2015)永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光水尚欠罚金36000元。执行中,向被执行人朱光水发出立即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执行决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将被执行人朱光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有关罚金用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檀 飞

审判员 王伟显

审判员 陈敏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清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