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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81执6号

云南濮耐昆钢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与昆明山创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5-18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云南濮耐昆钢高温材料有限公司,昆明山创电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81执6号申请执行人云南濮耐昆钢高温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百宽,董事长。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委托代理人王永宏,云南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执行人昆明山创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锡平,经理。住所地宜良县。关于云南濮耐昆钢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与昆明山创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15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昆明山创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合计59043.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昆明山创电子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限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宁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周 洪

审判员 徐树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