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恢178号申请执行人姜娜,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王建忠、龙玉娇,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石在忠,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张志华,滨州市××职工。被执行人石磊。被执行人张志民,滨州市××职工。以上四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田景颐,滨州滨城信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执行(2016)鲁1602执恢178号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0)滨民三初字第1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新林
审判员 高 健
审判员 张俊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