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1189号原告刘润华,男,1952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居民,现住陕西省。被告张克宇,男,1980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居民,现住陕西省。被告牛莉,女,1980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居民,现住陕西省。
原告刘润华诉被告张克宇、牛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润华拟寻找二被告未果,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润华撤回对被告张克宇、牛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依法免于收取。
代理
审判员 张 晓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吕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