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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1189号

刘润华与张克宇、牛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润华,张克宇,牛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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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1189号原告刘润华,男,1952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居民,现住陕西省。被告张克宇,男,1980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居民,现住陕西省。被告牛莉,女,1980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居民,现住陕西省。

原告刘润华诉被告张克宇、牛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润华拟寻找二被告未果,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润华撤回对被告张克宇、牛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依法免于收取。

代理

审判员 张   晓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吕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