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606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市铸钢厂。被执行人荣成市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荣成市铸钢厂与被执行人荣成市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5)威民一终字第9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威民一终字第9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可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