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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2132号

芦正才与郭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芦正才,郭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2132号原告芦正才,地址:吉林省农安县。被告郭宽,地址: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芦正才诉郭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芦正才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正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17.5元。

审判员  田序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