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2132号原告芦正才,地址:吉林省农安县。被告郭宽,地址: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芦正才诉郭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芦正才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正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17.5元。
审判员 田序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
芦正才与郭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2132号原告芦正才,地址:吉林省农安县。被告郭宽,地址: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芦正才诉郭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芦正才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正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17.5元。
审判员 田序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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