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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执1767号

高艳玲与李泊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艳玲,李泊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1767号申请执行人高艳玲,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李泊宁,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艳玲与被执行人李泊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芝民一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晓乾

审判员  张春梅

审判员  孙承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艺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