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2961号
原告:陈某。
被告:杨某。
原告陈某为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实际收取9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正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李苹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