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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2961号

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2961号

原告:陈某。

被告:杨某。

原告陈某为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实际收取9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正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李苹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