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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720号

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朱清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朱清兄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72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黄田街道千石工业区良缘工业区一楼。

负责人:陈晓乐,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朱清兄,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浙0324民初005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4月0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与被执行人朱清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拘留措施。由于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程序。截止2016年06月20日被执行人仍有执行款151137元及利息、受理费、执行费未履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保留申请人的实体权利。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7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叶晓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