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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民初1962号

承德龙兴矿业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宽城双博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承德龙兴矿业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宽城双博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1962号原告承德龙兴矿业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斌,男,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骥,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宽城双博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殿军,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龙兴矿业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宽城双博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龙兴矿业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龙兴矿业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承德龙兴矿业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德龙兴矿业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建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宇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