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财保44号申请人刘光源,男。被申请人赛国仕,男。被申请人王丹枫,女。
申请人刘光源与被申请人赛国仕、王丹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申请人申请标的额8万元,查封被申请人王丹枫名下的位于威海市环翠区XXX街XXX号XXX室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