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22执恢9号

田京海与邵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京海,邵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田京海被执行人邵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京海与被执行人邵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邵帅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14)高民初第97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