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3480号
原告: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为民、张华洗,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强强。
被告:晋城市宏达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晋军。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强强、晋城市宏达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新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胡翼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