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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财保399号

重庆圣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重庆圣同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财保399号申请人重庆圣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广阳镇银湖村林山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857265945。法定代表人梅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特别授权),重庆顺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7203114390A。法定代表人潘崇明。申请人重庆圣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圣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担保人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毛欣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