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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9行审67号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市松北区天姿米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市松北区天姿米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109行审67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173号。法定代表人刘岩果,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凯,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耀刚,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干部。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松北区天姿米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万宝镇大亮村钓鱼屯。负责人裴海波。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哈国土行处罚字(2015)516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程序上明显违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哈国土行处罚字(2015)5168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姜 静

审 判 员  李志兵

人民陪审员  徐艳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温立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