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109行审67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173号。法定代表人刘岩果,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凯,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耀刚,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干部。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松北区天姿米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万宝镇大亮村钓鱼屯。负责人裴海波。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哈国土行处罚字(2015)516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程序上明显违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哈国土行处罚字(2015)5168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姜 静
审 判 员 李志兵
人民陪审员 徐艳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温立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