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1081号原告威海久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5号。法定代表人霍明,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春玲,该公司职工。被告杨升平,系威海经区金域仕家小区8号楼10号网点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久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升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海久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久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久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威海久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淑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戚峰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