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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1291号

张世民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张世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1291号罪犯张世民,男,195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4)金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世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涉案赃款人民币113000元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其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郑刑一终字第27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世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涉案赃款余额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3年12月31日至2017年6月3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9月23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张世民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5月14日至8月1日期间,张世民虚构其系郑州大学老师,以可以办理本科毕业证、会计师证等为由,在郑州市丰产路与经七路交叉口西北角河南省团校办公楼309室骗取被害人赵某共计人民币11.3万元,后更换手机号不再联系。二审中,其亲属退赔4.3万元,获谅解。罪犯张世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4月、2015年10月、2016年3月各获得一次表扬;2016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下半年有三次半年改造评审鉴定,分别为不定档次、优秀、优秀。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罪犯悔过书、证人证言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世民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虽获得一定奖励,但尚有赃款未退缴,社会影响未消除,应从严控制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世民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祖一

审 判 员  楚绍京

人民陪审员  张 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袁 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