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22民初1310号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1310号

原告:刘某,1963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张某,1962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悠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梁浩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