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740号原告戚某某被告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某某诉被告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戚某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戚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 阁
代理
审判员 侯东来
人民陪审员 张雅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