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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2802号

金洪涛与王法光、杜芹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洪涛,王法光,杜芹英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2802号申请执行人金洪涛。被执行人王法光。被执行人杜芹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洪涛与被执行人王法光、杜芹英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82民初字第5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涛

审判员 李 瑜

审判员 胡志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新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