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辖终8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严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宁路小微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康宁路南、和谐路东德威广场。负责人孙静,行长。原审被告郑州豪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史志岭。原审被告史志��。
上诉人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17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协议的实际签订地并非所显示的郑州市金水区,而是上诉人所在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签订的《小企业借款合同》中约定:争议处置,向合同签订地所在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在郑州市金水区,故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文超
审判员 邓湘宁
审判员 李相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闫沛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