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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辖终874号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宁路小微支行与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州豪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宁路小微支行,郑州豪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史志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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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辖终8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严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宁路小微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康宁路南、和谐路东德威广场。负责人孙静,行长。原审被告郑州豪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史志岭。原审被告史志��。

上诉人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17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协议的实际签订地并非所显示的郑州市金水区,而是上诉人所在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签订的《小企业借款合同》中约定:争议处置,向合同签订地所在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在郑州市金水区,故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文超

审判员  邓湘宁

审判员  李相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闫沛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