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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5执42号

张楠申请执行吴运朋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楠,吴运朋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5执42号申请执行人张楠被执行人吴运朋本院在执行张楠申请执行吴运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 璇

审判员 吕继普

审判员 李富贵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