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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02执161号

陈玉蓉与乌格登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玉蓉,乌格登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02执161号申请执行人陈玉蓉,女,195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程文学(系申请执行人的丈夫),男,1958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乌格登,女,1951年12月6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申请执行人陈玉蓉依据已生效的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乌格登给付赔偿款2574.09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了2624.09元,其中赔偿款2574.09元,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将2624.09元领取,并交纳了执行费5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乌格登应给付申请人陈玉蓉案件款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巴 图

审判员 王春娟

审判员 方宝元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丁跃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