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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民初1173号

夏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夏某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1173号

原告:夏某某,住敦化市。

被告:马某某,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俊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健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