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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167号

孙月良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3-19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167号孙月良,男,1973年2月1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镇××村,联系电话156××××4802。刘昭祥,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寨子镇后××村,联系电话181××××2353。本院在执行孙月良申请刘昭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月良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0178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春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范金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