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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民特429号

宋晓东、胡桂霞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晓东,胡桂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特429号申请人宋晓东,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梁梦楠,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丽丝,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胡桂霞,女,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宋晓东与被申请人胡桂霞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王世争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人向法庭提供的被申请人住址、联系方式,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异议权利告知书及到庭听证传票等文书,但均未能有效送达。由于无法充分保障被申请人知情权、异议权,本院对担保物权的效力、担保财产的范围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无法判定,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还有待于进一步查清,故对黄道峰的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宋晓东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申请人宋晓东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会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