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23执58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东平县三利食品有限公司、王邦厚、孟广秋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东商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标的额为350万元,已经履行的标的额为0元,未履行的标的额为35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平县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彦宏
审判员 刘 晖
审判员 周升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桑海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