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1258号罪犯马国玺,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曾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1994年12月15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2014)荥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国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刑期自2013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4月3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马国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马国玺伙同李保军经预谋后,到荥阳市崔庙镇马寨村陈沟组田间地头处将一“石像”盗走,后将其以4000元的价格卖掉。现赃物已无法追回,赃款已挥霍。2013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马国玺等三人预谋后,到新密市袁庄乡槐阴寺村三佛殿门口将一带有圆形底座、身上刻有龙形图案的石柱和一个香炉盗走,经鉴定,该三件物品共计价值112000元。现赃物已追回。该犯于2015年11月17日退赃2000元。罪犯马国玺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记功。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国玺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国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进
代理
审判员 刘喆
人民陪审员 张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袁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