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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执140号

孙传荣与德州德麒麟肥料有限公司、黄根廷、陈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传荣,黄根廷,陈秀芹,德州德麒麟肥料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6执140号

申请人:宋传荣,女,汉族,住平原县。

被执行人:黄根廷,男,汉族,住平原县。

被执行人:陈秀芹,女,汉族,住平原县。

被执行人:德州德麒麟肥料有限公司。本案在执行申请人孙传荣与被执行人德州德麒麟肥料有限公司、黄根廷、陈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173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成国

审判员  刘 强

审判员  张金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白华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