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6执140号
申请人:宋传荣,女,汉族,住平原县。
被执行人:黄根廷,男,汉族,住平原县。
被执行人:陈秀芹,女,汉族,住平原县。
被执行人:德州德麒麟肥料有限公司。本案在执行申请人孙传荣与被执行人德州德麒麟肥料有限公司、黄根廷、陈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173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成国
审判员 刘 强
审判员 张金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白华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