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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1597号

申请执行人张志刚与被执行人李长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志刚,李长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597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刚,男,蒙古族,1975年8月23日出生,现住巴林左旗林东镇五道街中心小区2号楼3401室。被执行人李长明,男,汉族,1976年5月20日出生,现住巴林左旗林东镇盛汇国际楼下蒙古汗庭蒙餐馆。21132119760520431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2民初2170号,于2016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长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李长明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巴林左旗林东镇迎宾花园7号楼2单元10楼2号房屋。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李长明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海楼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翟大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