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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辖终444号

上诉人迈奔灵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迈奔灵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辖终4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迈奔灵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302号楼。法定代表人余斌,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68。法定代表人刘弘,总经理。

上诉人迈奔灵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8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属于信息网络侵权纠纷案件,被上诉人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即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其驳回上诉人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妥。上诉人所引用法律条款属于一般性规定,不能否定特别规定。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地婧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狄建庆

代理

审判员  刘爱民

代理

审判员  施小雪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