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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民初1318号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与蔡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蔡丽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1318号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负责人:柳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利华,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蒋黎黎,该公司职工。

被告:蔡丽萍,女,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与被告蔡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6年6月20日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崔英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叶 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